备案实操
不是两套互不相干的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把生成式AI服务的备案手续直接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即先做安全评估,再按算法推荐规定办理算法备案以及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这一条把两个规章的适用关系写得很清楚——安全评估是前置动作,备案手续走算法推荐规定这套框架。
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给出备案的具体动作与时限: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同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变更(十个工作日内)和注销(二十个工作日内,并作出妥善安排)。
两相对照可以得出三点:第一,触发条件都是「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判断方法见另一条知识条目;第二,备案材料里包含算法自评估报告,因此安全评估不是可选动作;第三,变更与注销的时限沿用的是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
需要明确的是:来源文件中没有出现任何备案系统的具体网址、账号注册方式或材料清单模板。凡涉及申报入口、表格格式、受理窗口的细节,一律以属地网信办口径为准,不要按第三方整理的清单直接照抄。
以为生成式AI只需要走生成式AI这一侧的流程,从而漏掉算法备案。把备案当成上线后补办的手续,忽略「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的起算点。变更模型或新增应用场景后不办理变更手续。安全评估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检查时需要反复解释。
具体由哪一级网信部门受理、材料如何提交,条文只写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执行细节以属地网信办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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