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应用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应用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该服务的,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对应的,服务提供者要在用户服务协议里说明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阅读,在办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也要按办法提供标识相关材料。
第七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准备一份可核对的说明材料:本应用是否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服务形态、标识方式(显式/隐式)、标识样式与出现位置的截图或说明。
把标识方法与样式写进用户服务协议,设置阅读提示,不要只写一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把标识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保持与上架材料口径一致。
应用更新新增AI功能、或改为调用第三方模型能力后,重新走一遍说明与核验流程。
留存历次提交材料的版本,便于渠道问询时快速调取。
只在渠道沟通群里口头说明,没有可供核验的书面材料。
应用改版新增了AI生成功能,但没有重新向分发平台说明,属于典型漏项。
用户协议中描述的是「使用体验」而非标识的方法与样式,不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备案、安全评估材料与实际产品不一致,两套口径并存。
把应用分发平台的核验当作形式审查,材料交付后不再维护。
问:应用只是接入了外部大模型接口,算不算「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
答:条文以是否提供生成合成服务为判断口径,是否自主训练模型不是唯一标准;接入第三方并不改变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性质,具体认定可结合属地网信办口径。
问:分发平台要求材料,我该给什么?
答:准备能够证明标识如何实现、样式如何、如何核验的材料,与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的口径一致即可。
问:备案和上架是两件事,材料能复用吗?
答: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内容可复用,但建议按各自要求分别整理,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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