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合成
AI 生成的内容要不要打标?标能不能去掉?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结论:要。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五类深度合成服务,必须在生成或编辑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做显著标识;范围之外的服务也要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使用。此外,提供者还应对生成或编辑的内容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技术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这些标识。
你可能要做的
- 把产品功能对照第十七条五类逐条打勾
- 在页面合理位置、区域加显著标识并留存样式图
- 为范围外服务提供可自行添加显著标识的功能
- 禁止在转码压缩环节无痕丢失或裁剪标识
条文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一句话结论
深度合成的标识是两层:一层是给机器看的、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技术标识;一层是给公众看的显著标识——只要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就必须在合理位置、区域提示这是深度合成内容。标识加上之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
依据
第十七条先列举需要显著标识的五类服务,再设置兜底与推广义务:
-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第十七条第二款:「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六条是技术层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八条是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你要做什么
- 先判类:把产品功能对照第十七条五项逐条打勾。人脸替换、合成人声、智能对话与智能写作属于典型命中项。
- 再设计:显著标识放在用户正常浏览就能看到的合理位置、区域,文字明确提示这是深度合成内容,而不是一句含糊的「AI 辅助」。
- 留出口子:对未列入五类、但具备生成或显著改变信息内容能力的服务,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注。
- 管住下游:产品规范里明确禁止提供一键去除标识能力,转码、压缩、截图工具链不得无痕丢失标识。
- 留痕:标识样式、上线时间、覆盖范围归档,作为配合监督检查的材料。
容易踩的坑
- 只在用户协议里写「本平台可能使用 AI 技术」,界面上没有任何标识。
- 把标识做成需要点击展开、悬浮才出现的隐藏信息,公众正常浏览看不到。
- 二次编辑、混剪、贴纸遮挡把标识盖掉——同样落在第十八条禁止范围内。
- 认为头像生成器、虚拟形象工具不属于人物图像服务。涉及人脸生成、人脸替换、姿态操控的都在列举里。
- 以为「显著」等同于「足够大」,忽略了还要放在合理区域并说明深度合成情况。
常见追问
Q:标识要多「显著」? A: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可执行的自我检验是:普通用户不主动查找就能看到,且能看懂这是合成内容。具体样式口径以属地网信办为准。
Q:用户自己把标裁掉了,提供者要负责吗? A:第十八条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既包括使用者,也包括提供者。提供者应通过技术和规则约束裁标行为,并保留处置措施。
常见追问
- 文本类 AI 回答也要显著标识吗?
- 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编辑的服务,被列在第十七条第(一)项,属于需要显著标识的范围。
- 技术标识和显著标识是一回事吗?
- 不是。第十六条要求的是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技术措施标识;第十七条要求的是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的显著标识。两者都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