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要分两种情况判断。企业自己对外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例如对外上线的AI客服、AI写作工具、AI问答机器人),属于办法规范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落实显式标识、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说明标识方法、样式。企业只是把AI当内部工具起草文案、再把内容发布到平台上,办法直接规范的对象是服务提供者和传播平台,但发布环节第十条要求用户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
第二条界定适用对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界定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营销文案、客服答复属于文本形态,落在列举范围内。
第四条把显式标识要求落在服务提供者身上:「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其中文本类可以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这为AI客服界面提示提供了明确路径。
第一步判断身份:是「对外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还是「使用他人服务的用户」。判断依据是服务形态是否落入办法第二条列举的情形,而不是有没有自己训练模型。
对外提供服务的:按第四条做显式标识(AI客服可在交互场景界面提示)、按第五条写入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按第八条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说明标识的方法与样式,并按要求准备备案、安全评估材料。
仅内部使用、只在自有渠道发布的:内容进入传播平台时按第十条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的标识功能;对公众号、官网等自有渠道,建议在内容中说明AI参与情况,减少误认风险。
AI客服场景:在对话界面固定位置给出显著提示,不要只在首次会话弹一次。
营销文案场景:保留人工审核记录与内容来源,避免「未声明即发布」,尤其是带有人物形象、名人配音、虚构场景的物料。
用「只是用AI写文案、不是服务提供者」一句话跳过全部义务,忽略发布环节用户侧的声明义务。
以为AI客服答复短、属于对话不算内容——文本是第三条明确列举的形态之一。
自建了对外的AI工具,却没在用户协议中说明标识方法与样式(第八条)。
把标识责任全部推给所使用的大模型服务商,忽略自己面向用户提供服务这一事实。
只给最终成品加提示,导出、下载、复制出的文件里没有标识。
问:内部知识库问答、不对外,要不要打标?
答: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二条),内部系统是否落入需要结合服务形态判断,边界情形以属地网信办口径为准。
问:用大模型API生成营销文案,谁负责打标?
答:API提供方作为服务提供者有其义务;企业把内容发布到传播平台时,第十条的主动声明义务在自己身上,两者不互相替代。
问:AI客服一定要在界面上挂提示吗?
答:第四条对文本类内容允许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AI客服属于交互场景,在界面给出显著提示是可行且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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