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暂行办法
公司内部用大模型,也要按这个办法管吗?
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结论:关键看有没有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该办法第二条把适用范围限定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同条明确,仅研发、应用而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的,不适用本办法。内部自用通常不落入适用范围,一旦通过网页、App、小程序或接口向不特定用户开放,即属本办法所称服务。
你可能要做的
- 列出所有对外开放的AI入口(网页/App/小程序/接口)
- 逐个入口判断是否向境内不特定用户提供
- 仅内部使用的模型留档说明未对外开放
- 对已开放的服务建立本办法合规台账
- 接口对外售卖的一并纳入开放入口清单
条文依据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句话结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的是「向境内公众提供的服务」,不是「用了大模型」这件事本身。同一套模型,内部用来写周报、做知识库检索,通常不适用本办法;一旦对外放开给不特定用户使用,就落入适用范围。
依据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本办法。这里的落点是「向境内公众提供」,而不是技术形态。
第二条第三款给了反向的排除: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自己研发自己用、不向社会开放,不在本办法射程内。
第二条第二款另有一层: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这些业务的,除了本办法还要看专门规定。
你要做什么
- 把产品入口过一遍:网页、App、小程序、公众号、开放接口,逐个标注「面向公众」还是「仅内部」。
- 判断标准看开放对象,不看调用量。只要不特定第三方能自行使用并拿到生成结果,就是面向公众;只给公司内部员工按账号使用、不在外网开放,属于内部应用。
- 如果有接口对外提供(第二十二条把「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也视为提供者),同样算对外开放,不能因为「只是卖API」就认为不适用。
- 对判定为内部应用的,留下判定记录:访问范围、账号体系、是否外网可达。判定结论变化的当天就要重新评估合规义务。
容易踩的坑
- 把「免费」当成安全区。面向公众提供并不以收费为前提,免费开放的对话机器人在范围内。
- 把「测试环境」当成豁免。测试环境只要公网可达、外部可注册,实质上就是面向公众。
- 只看出境不看入境。境外主体向境内提供服务的,另有第二十条的处置条款。
- 一个产品既对外又对内时整体按对外处理,不能按比例拆分豁免。
常见追问
内部员工用第三方大模型写材料,算面向公众吗? 不算。员工内部使用不构成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但输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等义务仍受其他法律约束。
只给几家合作企业用,算面向公众吗? 看是否可自行注册使用。封闭的、一对一签约且不面向不特定用户开放的,通常不属于;能自助开通、不特定对象可用的,属于。
常见追问
- 只有几十个内部员工账号在用,算不算面向公众?
- 不算。账号封闭在公司内部、外部无法注册使用,属于内部应用,不落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但员工输入的公司资料仍受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约束。
- 把模型能力做成API卖给别的公司,谁去履行本办法的义务?
- 第二十二条明确,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也属于服务提供者。出售接口的一方是提供者,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者义务。
- 免费开放给公众试用,是不是就不用管了?
- 不是。适用范围不以收费为条件,只要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就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