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不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注意条文禁止的不只是「自己去标」,还包括「为他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因此去水印工具、代去标识服务本身就在禁止范围内。
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标识的存储与处理方式还要经得起其他法规与标准的对照。
产品侧:导出、转码、压缩、拼接流程中不要清除元数据与水印;提供编辑能力时不要设置「一键清除标识」。
服务侧:在服务条款与需求评审中明确不承接去除、伪造、隐匿AI标识的需求,销售与客服要有话术边界。
对外合作:对第三方调用接口的用途做合规审查,避免自己的工具被用来批量去标。
维权侧:发现自家带标识内容被恶意去标后搬运,及时固定证据并按平台与监管部门渠道举报。
内部侧:把标识完整性纳入版本测试,防止升级或重构后标识被静默移除。
以为去水印只是「技术处理」,没有意识到条文对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均有明确禁止。
工具类产品把「去水印」当卖点,同时踩到「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
二次创作时把提示文字裁掉或把标注贴纸覆盖掉再发布。
用不实标识误导他人,例如给真实拍摄内容打上AI标识来规避责任,这属于「不正当标识手段」。
只在正式版本做标识,内测、灰度版本遗漏,公开传播后无法追溯。
问:格式转换导致元数据丢失,会被认定为篡改吗?
答:条文禁止的是「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正常处理应当尽量避免标识丢失;是否属恶意需要结合主观意图与具体情形,争议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问:我在自己生成的内容上再加一层标识算不算伪造?
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标识添加行为本身是履行义务;如果添加的标识不实、误导他人,则可能落入「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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