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与备案
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算法依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属于明文禁止的行为。「大数据杀熟」不是灰色地带。
第二十一条是这一问题的直接条文: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把第二十一条列入责任衔接条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这一条的处罚路径是转致到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既有法规,而不是停留在这部规章自身。
需要区分的是合理的差异化经营与条文明文禁止的差别待遇:针对不同场景、不同渠道的公开优惠通常有可解释的商业逻辑;而依据用户个体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做隐蔽的不合理区别,正是本条要针对的情形。判断边界的核心在于是否针对个体特征、是否不合理、是否可对外解释。
把「新客券」「老客回归券」当成绝对安全,但若发放逻辑依赖用户个体交易习惯且不可解释,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差别待遇。用「随机测试」名义对部分用户抬高价格。把差别待遇只理解成价格,忽略交易条件(如配送、退换、售后)上的区别对待。发现投诉后不及时说明规则,反而拉长回应周期。
本条针对的是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景;面向企业的批发定价是否同样适用,需要结合交易性质判断,拿不准时以属地网信办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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