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与备案
监督检查环节企业不能被动应付:要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是监管方的动作: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同条第二款是企业侧的配合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这里的关键词是「留存」与「配合」,前者是常态化的数据管理要求,后者是检查发生时的行为要求。
第二十九条是企业关心的保密边界: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一条同时是企业的定心丸和沟通依据——可以据此要求明确检查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是外部监督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企业的用户申诉入口与这一条共同构成投诉举报闭环。
日志只在本地留存且无法导出,等于没有留存。监管部门要求说明算法机制机理时,只有产品文档没有算法说明。整改反馈只说「已整改」,没有可供核验的证明材料。把商业秘密的顾虑扩大成拒绝提供必要技术、数据支持,条文明文要求提供协助。
日志留存的具体期限,来源文件未作规定,应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属地网信办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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