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与备案
用户不能被「默认接受」算法推荐。企业要以显著方式告知,并给出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关闭开关;用户关闭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服务,还要让用户能选择或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
第十六条管告知与公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第十七条管选择权:第一款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第二款要求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第三款还规定,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与之配套的是第二十二条的申诉与投诉渠道: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开关做得很隐蔽,或者关闭后弹窗反复劝说重新开启,这与「便捷」和「立即停止」的要求相冲突。只做开关不做标签管理,而第十七条第二款是独立义务。把告知做成一次性注册弹窗,用户之后无法再查到运行机制说明。删了标签但推荐仍在用同样的特征做画像。用户申诉入口只有邮箱且无人处理,反馈时限形同虚设。
关掉推荐后推荐区留空是否合规,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可以理解为需要保证服务可用,具体做法建议与属地网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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